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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新闻】王君:列宁诞辰150周年|列宁是如何批判形式主义的

发布日期:2020-05-12 字体:[ ]

上观学习 2020-05-11 06:31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君

形式主义是官场的毒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持续解决形式主义中的突出问题。而要认识和解决形式主义问题,我们需要牢固树立和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这方面,列宁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在《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中,列宁第一次对工厂工人罚款法律中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今年是列宁诞辰150周年,在这个特殊的时候,再次阅读和深入研究这部著作,特别是学习其中蕴涵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厂工人罚款法中的形式主义表现

1895年秋,列宁发表了《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这本小册子,分析和批判了沙皇政府1886年6月3日颁布的工厂工人罚款法,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工厂工人罚款中的形式主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在这本2万余字的小册子中,列宁分析了工厂工人罚款中的两种形式主义:

一是停留在字面上而根本不可能去实践和实际运用的形式主义。如对工人对错误罚款进行申诉问题的规定。根据工厂工人法律的规定:“对工厂经理课处工人罚款之处置,不得提出申诉。但在工厂视察机关官员巡视工厂时,若从工人申述中发现课处工人的罚款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应追究经理的责任。”工人受到罚款,不可“申诉”,只可“申述”。对此,列宁评论到,“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述”和“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诉”,没有什么区别,不过法律咬文嚼字的做法,其目的是想限制工人对厂主无理的违法罚款提出申诉的权利。罚款罚错了,工人有没有权利把罚的钱要回来呢?按照常理,工人当然应该有这个权利。决不能允许厂主错罚工人而又不把错罚的钱退回来。但是,国务会议的成员们在讨论这个法律的时候认为,给予工人索回错罚的钱的权利,“就将在工人心目中损害工厂经理要在工人中维护制度所应有的尊严”。因为申诉“会损害经理的尊严”,所以法律规定工人不可对经理的罚款进行申诉。这也就是说,维持“经理的尊严”和“维护工厂制度”全靠工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即使工厂当局违反了法律,他们也不能提出申诉,只能在有机会时申述!当工人要申述时,视察人员也会以法律规定工人不可申诉来进行为工厂主和经理进行搪塞和推脱,在“申诉”和“申述”之间玩语词游戏,是典型的形式主义的做法,表面上工人有申诉权(可申述),实际上是对申诉权的否定,这样的申述权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竭力维护资本家的利益而对工人的权利置之不顾,它本质是资本家利益的代表和反映,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对此,列宁评论道:“靠申诉不可能使工人的状况得到任何重大、普遍的改善。要达到这一点只有一条路——工人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反对老板的暴虐行为,争得比较过得去的工资和比较短的工作日。”

二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繁琐的程序等官僚化式的形式主义。如对补助金的申请。法律规定罚款不归老板所有,它只能用在工人的需要上。罚款使用条例必须经大臣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发给补助金要“经视察员批准”,而依照大臣所颁布的条例却变成了应该向老板申请补助金,这样的结果就是工人必须象恳求赏赐似地向老板恳求补助金。于是,大臣们颁布的条例,就成为直接为老板效劳的工具。列宁分析道,“事实上,大臣颁布条例的结果,只不过造成一种工人从属于老板的新形式而已。老板就有可能去压迫那些由于不愿意受欺侮而使他感到不满的工人:老板拒绝工人的请求,一定会使这个工人受到一大堆不必要的麻烦,也许使他根本拿不到补助金。相反,对那些迎合老板,向老板献媚的工人,对那些向老板告发自己同伴的工人,老板会准许发给他们一笔特别优厚的补助,即使另一个工人的申请遭到拒绝。结果不但没有消灭工人在罚款问题上对老板的从属关系,反而产生了分化工人,培养奴颜婢膝、阿谀奉承这种新的从属关系。”此外,大臣颁布的条例为领取补助金安排了众多的官僚手续:每一次领取补助金,工人都要到医生或警察局那里去搞证件,在医生那里他多半会遭到粗暴对待,而在警察局如果不行贿是什么事也办不成的。这些内容在工厂工人罚款法律里一点也没有提到,而是大臣颁布的条例中规定出来的,列宁认为“这种条例显然是为了讨好厂主而制定的,显然是要使工人除从属于老板外又从属于官员,是要使工人丝毫不得过问取自工人的罚款用于工人需要的情形,是要布下一个愚弄和腐蚀工人的毫无意义的官场形式主义罗网。”

工厂工人罚款法中形式主义的本质、根源及其解决途径

要根除工人罚款问题上的形式主义做法,必须纠正罚款问题上的模糊观念和表象认识,从罚款的本质和根源上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罚款问题上的形式主义作坚决斗争的有效途径。

罚款,在人们心目中是司空见惯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个东西,如果你还要去问工人知不知道,他会觉得你很奇怪,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去问。列宁认为,对于这个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问的问题,其实大多数工人并没有正确的了解。人们通常认为,罚款就是工人因使厂主受到损失而付给厂主的钱。这是不对的。罚款和赔偿损失是两件不同的事情。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为了建立纪律,也就是使工人服从厂主,强迫工人执行厂主的命令,上工的时候听从厂主。罚款的多少不是由损失的大小,而是由工人工作草率的程度决定的:工作愈草率,对厂主愈是不服从,对厂主的要求违抗得愈厉害,罚款也就愈多。

对于罚款的本质,在资本家看来,罚款是工厂主对工人做工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在一般人(包含工厂主和普通工人)眼里,共同工作需要纪律来约束。工厂里没有纪律,大量工人就不能进行共同的工作;必须有工作制度,必须遵守这种制度,惩罚违反这种制度的人。列宁认为这种看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实质上,“课处罚款并不是因为人们进行着共同的工作,而是因为在现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全体工人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机器、工具、原料、土地、粮食都掌握在富人手里。为了不致饿死,工人必须把自己出卖给他们。工人一旦出卖了自己,当然就必须服从他们,忍受他们的惩罚。”这样,和资本家以及普通工人只看到罚款的表象不同,列宁由表及里,看到罚款是资本主义制度中工人不自由地位的体现,在这个制度中,工人不是自由的人,他不得不靠出卖低廉的劳动力而生活,而且在不听从资本家发号施令和没完成资本家布置的任务时还得受到卢布的鞭打,并进一步洞察到罚款的资本主义制度剥削人、压榨人罪恶本质。

罚款在人世间出现并不太久,它是随着大工业生产,随着大工厂的建立,随着巨大的资本主义,随着有钱的老板和贫穷的工人的彻底分裂而出现的。列宁认为,“罚款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也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产物,这里人分成了两个阶级,即土地、机器、工厂、原料、物资的所有者,和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因而只得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并且替资本家做工的人”,“罚款是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和工人充分受奴役的结果”。只要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关系还存在,法律就根本不会改善工人的处境,因为法律总是偏袒厂主资本家的,而且厂主总是会想出一些诡计来规避法律的。工人要摆脱资本主义给他们带来的饿死和衰败的危险,他们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联合起来和 厂主斗争,反对法律所规定的那些不合理的制度,争取较高的工资和较好的生活条件。当然,对罚款条例和法律的反对就是开始,但不是结束,只有工人的觉悟提高了,工人从自发的阶级成为自觉的阶级,罢工、捣毁机器设备的行动发展到反对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再到对其罪恶的根源进行反对时,即对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彻底的否定时,曙光才会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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